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上海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支持早中期和初创期创新企业发展,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沪府发[2017]81号),现就做好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申报相关工作,发布指南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支持的投资行业和领域
本指南支持的行业领域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文化创意、高技术服务业、农业科技等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二)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2.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3.管理团队有创业投资或创业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业绩;管理团队主要成员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且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的案例;
4.申请机构有严格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和运作规范;
5.申请机构在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创业投资企业设立方案应具备的条件
1.规模及出资进度:新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且全部出资应在3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出资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起半年内实缴到位,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30%,且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出资;
2.设立时限:引导基金决策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决策结果公告之日起的一年内完成基金组建;
3.注册区域:获得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上海市辖区范围内注册设立,并在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4.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在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且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且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子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
5.组织形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用有限合伙等法律允许的组织形式;
6.存续期限: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最短不得短于7年,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
7.投资阶段:创业投资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早期和早中期企业;
8.投资地域:应优先投资于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
9.让利方式: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在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基金合伙人有意愿购买引导基金份额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份额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周期
(一)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网上申报系统(网上申报地址:www.vcgfsh.org.cn)上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
(二)申报周期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申报为常年受理,申报指南及各项要求将按照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进行适时调整,2021年申报周期为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截止。
三、联系方式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39楼),邮编:200040
联系人:赵爽、周卿
联系电话:021-22302872、021-22302875
联系邮箱:info@vcgfsh.org.cn
四、解释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